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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和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586172730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东街36号时代特区B座4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5
合同纠纷
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清徐县人民法院
2
2024-12-04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3-06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卓越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4
2021-06-11
(2021)晋0106民初40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5
2021-03-10
(2021)晋0105民初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6
2020-09-10
(2020)晋0106民初4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01
2021-03-12
(2021)晋0105民初6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57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26
2020-09-09
(2020)晋0106民初40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佰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店处罚﹝2025﹞77号
202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部门转发的案件线索转办函,称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负责维保的山西力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阳光数码港)的项目中电梯存在1、地坑积水;2、缓冲器锈蚀严重;3、缓冲器锈蚀严重,对重缓冲器附件无清晰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4、轿门门扇与立柱间隙超标;5、建议配置梯级缺失保护装置;6、梯级踏面有缺齿的情况,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5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西力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阳光数码港)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2025年3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山西力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阳光数码港)项目中使用的电梯是该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的,其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14128-2028,有效期至2028年5月9日。经询问调查,该公司对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梯安全监督抽查检查报告》(编号:JGZNWT2824110031)表示知晓并认可该事实(存在隐患:1、地坑积水;2、缓冲器锈蚀严重;3、缓冲器锈蚀严重,对重缓冲器附件无清晰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4、轿门门扇与立柱间隙超标;5、建议配置梯级缺失保护装置;6、梯级踏面有缺齿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另据调查,该公司现已将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梯安全监督抽查检查报告》(编号:JGZNWT2824110031)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已整改完成。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1、证据材料:对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高志锋的调查笔录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具备电梯维护保养资质。2、证据材料: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梯安全监督抽查检查报告》(编号:JGZNWT2824110031)。证明: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3、证明材料: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4、证明材料:山西力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阳光数码港)与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山西力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阳光数码港)使用电梯维保的事实。5.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故障电梯已及时维修完成,未发生安全事故。案件性质:山西金科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
罚款20000元整。
20000.00元
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2
忻市监处罚﹝2024﹞131号
2024年8月1日,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19部电梯进行全年维护保养并填写了虚假的维保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另查明,当事人共维护保养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电梯19部,维保费用为19部电梯一年共计247000元。当事人每半月开展一次维保作业,故每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541.67元,上述违法所得共计10292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如下:1.罚款4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292元;3.罚没款合计55292元。
45000.00元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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