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乐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元州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E7Q6TG2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79号7栋1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5〕197号
经查,?2025年5月6日,本局对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使用单位为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为2025年04月,且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正在使用该电梯。当日,本局对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硚市监特令[2025]05017号),责令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当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武汉洲全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供其与当事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服务内容中包含电梯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合同签订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合同效期为一年。?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受委托方湖北乐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涉案电梯使用单位,其与湖北元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2025年7月1日,当事人取得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涉案电梯作出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TDD030208),检验结论均为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本局决定给予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