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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镜玲注册资本:4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06997194054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办公楼首层自编001号(仅限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7
(2024)粤18民终163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候**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2-13
(2023)粤1802民初572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候**,李**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11-28
(2023)粤1802民初107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清远市清城区海塑源塑料加工厂
清远市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远市青丰氟塑料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11-28
(2023)粤1802民初1226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章汇塑料加工厂,罗**,清远市宗宝塑料有限公司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远市青丰氟塑料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11-28
(2023)粤1802民初105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清远市亿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王**,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振寅塑料经营部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远市青丰氟塑料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11-28
(2023)粤1802民初1072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郭**
杨**,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远市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市青丰氟塑料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10-09
(2023)粤1802民初1072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郭**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杨**,清远市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市青丰氟塑料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10-09
(2023)粤1802民初105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振寅塑料经营部,清远市亿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远市青丰氟塑料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9
2023-10-09
(2023)粤1802民初1076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清远市清城区海塑源塑料加工厂,陈*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远市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市青丰氟塑料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3-08-30
(2023)粤18民终3327号
追偿权纠纷
罗**
杜**,广东省海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骆**,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30
2020-07-21
(2020)粤民申386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郭**、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9
2019-10-16
(2019)粤18民终223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郭**、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7-26
2018-06-27
(2018)粤0607财保24号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44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7-26
2018-06-27
(2018)粤0607财保23号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塘信用社、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55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16-09-21
2016-07-15
(2016)粤1802行审96号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与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其他普通执行[城法]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6-09-02
2016-07-15
(2016)粤1802行审96号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与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5-06-29
2015-06-29
(2015)清城法行非诉审字第18号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诉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自然资决字清城﹝2023﹞37号
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35.736亩(折合:223824平方米),地类:林地1.3530亩(折合:90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0.4140亩(折合:276平方米),建设用地333.9690亩(折合222646平方米)。实地已建成铁皮棚厂房占地面积214498.86平方米,建筑面积214498.86平方米,一间三层办公室占地面积1523平方米,建筑面积4569平方米,篮球场占地面积420平方米,建筑面积420平方米,剩余为硬底化道路。
1.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335.736亩土地,其中林地1.3530亩(折合:90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18040元,其他农用地0.4140亩(折合:27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5520元,建设用地333.9690亩(折合22264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222646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250020元。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250020.00元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
2023-11-15
2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应急罚﹝2023﹞20号
1、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2、每半年未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并未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未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5、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情况;6、未见安全生产投入台账;7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8、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9、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1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11、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的规定,鉴于该你(单位)上述的第1、2、3、8、10、11项行为未按时整改完毕,建议从重处罚;和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上述的第4、5、6、7、9项行为主动按时整改完毕,建议从轻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1、人民币170000元(拾柒万元整),2、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3人民币170000元(拾柒万元整),合计人民币370000(叁拾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70000.00元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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