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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俊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DUNR98X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尚志镇幸福里小区6号楼6-9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206号
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经营涉案食品(月饼),调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显示,涉案食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6日从延寿县加信镇华兴糕点厂购进,数量是中秋月饼91袋、黑芝麻月饼41袋、苏子月饼40袋,单价是7元/袋、货值1447元。当事人涉案食品销售记录显示中秋月饼售出69袋、库存22袋,黑芝麻月饼售出30袋、库存11袋,苏子月饼售出40袋、无库存。执法人员将库存中秋月饼22袋、黑芝麻月饼11袋采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承认经营不合格食品(月饼)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我局向其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并做出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0.00元
-
2025-12-19
2
尚志市监处罚〔2025〕56号
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调料区发现有细辣椒面在售,未粘贴标签。使用的计价秤名称:非自动衡器(条码打印计价秤)型号:ET7系列,出厂编号:ET72023121945,七华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在该计量称上未发现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该店经理李建秋确认投诉举报人出具的票号为185660022502101041510140购物小票出自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 调查认定的事实: 尚志市优佳汇超市销售细辣椒面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反向抹零)以及使用未经检定须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尚志市优佳汇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高俊华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尚志市优佳汇超市是一合法经营主体 2. 授权委托书原件,李建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尚志市优佳汇超市委托李建秋处理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涉嫌销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案。 3.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10张 ,证明 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构成使用未经检定须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4.非自动衡器(条码打印计价秤)合格证照片,证明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使用的非自动衡器(条码打印计价秤)是合格产品 5.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代理人承认销售细辣椒面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反向抹零)以及使用未经检定须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6.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销售商品(细辣椒面)反向抹零,非主观故意多收取消费者费用的事实。 7.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金友干调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两份进货票据等复印件 ,尚志市洪涛辣椒加工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 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已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1.责令改正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 2.非自动衡器(条码打印计价秤)未检定前停止使用。 3.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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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3
尚志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查,2024年12月26日自称是蓝带集团的市场员到尚志市优佳汇生鲜超市推销啤酒,并称是蓝带集团生产的产品价格优惠。该超市店长李建秋看到产品包装商标注有“蓝带”、“中国酒行业驰名品牌”和“”“蓝带集团”以及“蓝带集团荣誉出品”等的信息,并未仔细查验包装上标注的其它信息以及箱内的产品,以为该啤酒是蓝带啤酒,便购进了30箱。当事人在销售时也是以蓝带啤酒对外进行销售。 该啤酒包装箱上非常明显突出、放大“蓝带”、“中国酒行业驰名品牌”和“”图形、“蓝带集团”、“蓝带集团荣誉出品”、“蓝带集团 超级品质 超值享受”的字体及图形。而在包装箱的侧面标注的品名、原料、生产商等产品相关信息字体较小,两种字体反差巨大。并且该啤酒与蓝带啤酒包装上使用的标注字体、颜色、图案相同相近似,易给购买者造成混淆,误认为是“蓝带”产品或与“蓝带”有关联的产品。 据调查,当事人在购货时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购货凭证等材料,但供货方以忘带为由没有提供,所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啤酒供货方经营资质等相关材料,并且没有查看商品标注的具体信息,未做到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查证,当事人共购进该啤酒30箱,每箱进货价30元,货款共计900元,货款是用现金支付的。截止调查之日已销售6箱,没有开箱零散销售,每箱销售价85元,销售款共计510元,获利330元。剩余24箱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550元(30箱×85=2550)。
一、现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二、没收侵权商品24箱“蓝特蓝珠特制”啤酒; 三、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处以罚款2000元,共计2330元。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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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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