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大润方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桂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1C2Q3Q3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香坊区农林街副48号怡兴花园1栋7单元1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8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关于那先生投诉大润方便利店的工单。执法人员11月20日对哈尔滨市香坊区大润方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便利店货架摆放1袋汤达人海鲜拉面,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六个月,投诉人购买时间为2024年11月16日,产品过期3天。我局现场检查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产品过期7天,现场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该产品进货价格为3.7元/小袋,销售价格为5元/小袋,违法所得为5元,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仅销售1袋给投诉人那先生,经核实投诉人那先生在选购商品时已经知道该产品过期,但仍然选择购买,投诉人并未食用,未对投诉人身体造成损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意识到了违法行为,其表示由于自己疏忽忘记及时下架,当事人当场将产品下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大润方便利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哈香市监文政询通〔2024〕00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哈香市监文政强制〔2024〕001号),并于当日送达。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桂平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汤达人海鲜拉面为当事人2024年5月18日从哈尔滨市香坊区宏利饮料批发部购入,共两包,每包五袋,净含量113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六个月,购进价格每包18.5元,购进价格3.7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
投诉人购买该汤达人海鲜拉面时间为2024年11月16日,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3天,当事人在涉案批次汤达人海鲜拉面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袋,剩余1袋未销售,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剩余的1袋过期的汤达人海鲜拉面,执法人员当场对在售的1袋汤达人海鲜拉面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货值金额共计10元,违法所得5元。
当事人涉案期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已过期。在现场检查时,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已完成食品小经营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哈尔滨市香坊区宏利饮料批发部提供的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涉事汤达人海鲜拉面;
4.哈尔滨市香坊区宏利饮料批发部提供的涉事汤达人海鲜拉面的供货方经营资质材料及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进货程序合规及涉事产品为合格品;
5.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
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及调查过程。
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汤达人海鲜拉面1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
2025-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