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健尚汇足浴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向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02MACQ0W2C0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东方前城1幢1单元105室二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卫公罚〔2025〕16号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____(姓名)等____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对金华市婺城区健尚汇足浴店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09-25
2
金公婺(新)行罚决字[2024]01744号
2024年4月初,金华市婺城区***足浴店实施了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初,金华市婺城区***足浴店实施了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金华市婺城区***足浴店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元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新狮派出所
2024-07-05
3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23号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东方前城1幢1单元105室二楼的金华市婺城区健尚汇足浴店扩大经营面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扩大经营部分1、2、3号包厢区域(扩建营业面积约50平方米)不在原先消防安全许可范围内,疏散通道被改造为包厢改变使用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金华市婺城区健尚汇足浴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