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柠秸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5MAE6RQD25G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3号-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163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十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