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韩小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成达 | 注册资本:5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2MAEEL5J98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阳光水岸金华苑12幢1单元第一层0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99号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对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是指在龙眼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使用二氧化硫及其衍生物(如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作为漂白剂和防腐剂而残留在龙眼中的二氧化硫含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GB 2762-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防腐剂“二氧化硫残留量”在水果中污染限量值应≤0.05g/kg。当事人销售防腐剂“二氧化硫残留量”污染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500.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