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恒兴电动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全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700MA1507088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南街金帝佳苑15号商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支江314号
经查,松原市宁江区恒兴电动车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违法事实成立。刘全夫在购进电动自行车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该店共购进抽检批次电动车2辆,销售1辆,库存1辆。其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8600.00元,成本金额每辆2950.00元,违法所得为1350.00元。
松原市宁江区恒兴电动车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 第四节第86项的规定和货值金额8600.00元,违法所得1350.00元的事实。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给予松原市宁江区恒兴电动车商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抽检批次新日电动自行车1辆;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86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50.00元。合计人民币9950.00元。
8600.00元
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