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归兰生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兴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0MA6GR5417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社区东冲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处罚[2023]1190号
经查,当事人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归兰生鲜店于2015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蔬菜、日用百货零售。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都匀市王平叶果蔬批发经营部购进芹菜12.85kg,进价为4.2元/kg,共计54元,售价为6元/kg,抽样时未有售出,抽检人员抽样6.5kg(含备样3.2kg),抽样样品单价6元/kg。当事人提供上述不合格芹菜的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样品含芹菜的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及供货商联系方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对供货商都匀市王平叶果蔬批发经营部进行询问调查,都匀市王平叶果蔬批发经营部的经营者王平叶承认于2023年9月10日销售给当事人芹菜12.85kg,售价为4.2元/kg,且提供了其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联系方式、进货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品含芹菜的《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及当事人2023年9月10日微信转账付款记录。经执法人员调查,《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受检单位及送样人为朱永生,非都匀市王平叶果蔬批发经营部,且无有效证据证明朱永生为都匀市王平叶果蔬批发经营部员工或负责人,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不予认可。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货值金额为77.1元,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涉案批次不合格芹菜都已售完,经营额为77.1元,经营利润为23元,违法所得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1份(No:XBJ23522701690258751),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事实;
2、2023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将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522701690258751)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复检申请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芹菜的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涉案批次芹菜的《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照片各1张,供货商联系人微信截图3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芹菜时对商品进行查验,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索要相关进货票据,但对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的真实性未进行查验的事实;
5、对当事人供货商都匀市王平叶果蔬批发经营部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都匀市王平叶果蔬批发经营部提供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联系电话、微信联系人截图各1份,供货商购进涉案批次芹菜的销货清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各1份,供货商提供的当事人购进芹菜的微信转账付款记录1份,证明供货商都匀市王平叶果蔬批发经营部对其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购进的芹菜进行查验,提供的《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受检单位及送样人非都匀市王平叶果蔬批发经营部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和捺印认可。
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