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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清泉洗涤剂制造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金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MACE0AW29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天台镇街道(天台派出所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李金霞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同,德惠市清泉洗涤剂制造厂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洗洁精。
主要事实:德惠市清泉洗涤剂制造厂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洗洁精。 理由、依据及内容:该厂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洗洁精并不存在主观故意,配合调查,并且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分则序号“96”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判断标准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1、罚款:三千三百八十元(33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元(200.00元);3、上述罚没款合计:三千五百八十元(3580.00元)。
338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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