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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县尊容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C7J6B8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玛县呼玛镇长明街南侧自新华路西数第9号商服第1层商服(长明街9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2023]2号
当事人2023年02月13日从哈尔滨市香坊区晟瑞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白防晒气垫CC霜SPF50+PA+++ 1盒,进货价格90元/盒,销售价格110元/盒;广州新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之飘太子参丝滑柔亮润丝膏1瓶,进货价格75/瓶,销售价格85元/瓶;广州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柏丽丝柔韧丰盈洗发露1瓶,进货价格25元/瓶,销售价格34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货值金额:229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3年04月11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尊容化妆品店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美白防晒气垫CC霜SPF50+PA+++、风之飘太子参丝滑柔亮润丝膏、柏丽丝柔韧丰盈洗发露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有2023年04月11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尊容化妆品店经营者许超华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 证据三、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呼玛县尊容化妆品店经营者许超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呼玛县尊容化妆品店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五、2023年04月11日拍摄的呼玛县尊容化妆品店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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