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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鑫达户外服装零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康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7DPNDU9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帝商城二厅八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26号
经查明,根据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旗下服装品牌“迪桑特”、“始祖鸟”品牌所有方技术人员马瑞东现场鉴定表明,哈尔滨市道里区鑫达户外服装零售店所售带有“迪桑特”、“始祖鸟”品牌标志的服装侵犯了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旗下服装品牌“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第25类第287896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第25类第116621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哈尔滨市道里区鑫达户外服装零售店采购并销售的140件“迪桑特”、“始祖鸟”品牌服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以总价800元购进薄款裤子60条,其中带有“迪桑特”品牌标志的35条、带有“始祖鸟”品牌标志的25条,共计销售3条,违法所得为60元;于2024年8月17号以总价1500元购进带有“迪桑特”品牌标识厚款裤子85条,共计销售2条,违法所得为50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 如下处罚:1、没收140件侵权商品;2、罚款9900元。
9900.00元
-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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