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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严山注册资本:11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55795977X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嘉苑路4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浙02民终743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宁波骏驰房地产有限公司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04
(2025)赣1102民初1027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8-14
(2024)浙02民终27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8-01
(2024)浙0226民初29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5
2024-07-11
(2024)浙02民终27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4-22
(2024)浙0211执57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7
2023-12-20
(2023)浙0226民诉前调54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宁昂地产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8
2023-11-24
(2023)浙0211民诉前调7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9
2023-11-20
(2023)浙0211民初36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10
2023-07-06
(2023)浙0211民诉前调7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8
2023-11-20
(2023)浙0211民初36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629.88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10
2019-08-29
(2019)浙0212财保16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28
2019-07-08
(2019)浙0212民初9805号之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12
2019-10-12
(2019)浙0212民初110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阮**与伊**、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1763.69元
民事案件
5
2018-04-20
2018-03-09
(2017)浙0212民初145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任**与於**、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4922.66元
民事案件
6
2015-07-27
2015-07-27
(2014)甬镇民初字第9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路政罚﹝2025﹞1546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11日13时34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5(盛宁线)东钱湖、咸祥方向K**检查时发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元整。
935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27
2
甬路政罚﹝2024﹞1484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07日14时09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7(象义线)力洋方向K46+650检查时发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捌元整。
3138.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4-08-26
3
甬路政罚〔2024〕201251
2024年3月6日14时18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俞华永、袁群锋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3-05 11:43:37车号为浙BY0156在G527(象义线)宁海方向K46+6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0.0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0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4540.00元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0
4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60号
当事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BY0156重型自卸货车装满渣土,于2024年1月8日从鄞州区第二医院共体姜山分院迁建工程出发,行驶路径为鄞城大道-明光路-句章中路-李花桥码头,途经高塘桥,于6时18分左右到李花桥码头过磅区,车辆总重为53.07吨,车辆超过高塘桥桥梁限重30吨的标准。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00)
15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2-21
5
甬运政罚〔2024〕14J34
2024年1月10日,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金辉、毛红军接到宁波市鄞州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指导服务情况的告知函”,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发现2023年12月该公司召开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会议时到会人员与参会人员不符,现场无会议照片。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4-01-18
6
甬运政罚﹝2023﹞12900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06日08时55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州大道与雅戈尔大道交叉路口呈西向东方向右侧检查时发现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3-12-14
7
甬路政罚﹝2023﹞141611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6日,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4月14日13时34分,浙B*****在Y072(丽白线)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柒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柒元整。
1737.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3-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