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鲁甸县乐红镇维顶百货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维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1MA6KWNL31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乐红镇乐红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6〕13号
经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5年12月17日在鲁甸县乐红镇维顶百货门内,抽取过磷酸钙1个批次,抽样数量1kg,抽样基数15袋,到样数量0.5kg;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后,于2026年1月15日签发的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3CC120069],其检验结论:“经检验,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硫(以S计)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20413-2017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本局于2026年1月20日将其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到店核查,发现店内摆放62袋过磷酸钙,经询问调查,该店销售的过磷酸钙,进货价是36元/袋,进货数量是65袋,销售价是38元/袋,有3袋自己种庄稼用了,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2356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过磷酸钙”62袋;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壹仟壹佰柒拾捌元整(¥1178.00)。
1178.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