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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绍岭注册资本:3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L1827183XT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泰山路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静海卫医罚﹝2026﹞002号
2025年11月28日,我所接到天津市静海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的问题线索,通报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存在疑似非法行医行为,望核实处理。2025年12月1日,监督员对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份日期为2025年4月4日的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出具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工作人员赵美庆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袁绍岭;医学影像科执业人员刘连胜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工作人员赵美庆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证实工作人员赵美庆于2025年04月04日在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在刘连胜的指导下出具了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未发现赵美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王金富身份证复印件、刘连胜身份证复印件、赵美庆身份证复印件、袁绍岭身份证复印件、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刘连胜《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赵美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2025年4月4日)复印件、考勤记录表复印件为证。无相关证据表明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赵美庆出具医学影像报告单活动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综上所述,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具医学影像报告单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8日,我所接到天津市静海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的问题线索,通报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存在疑似非法行医行为,望核实处理。2025年12月1日,监督员对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份日期为2025年4月4日的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出具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工作人员赵美庆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 经调查,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袁绍岭;医学影像科执业人员刘连胜能提供《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工作人员赵美庆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证实工作人员赵美庆于2025年04月04日在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在刘连胜的指导下出具了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未发现赵美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王金富身份证复印件、刘连胜身份证复印件、赵美庆身份证复印件、袁绍岭身份证复印件、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刘连胜《医师执业证》复印件、赵美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2025年4月4日)复印件、考勤记录表复印件为证。无相关证据表明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赵美庆出具医学影像报告单活动造成健康损害后果。 综上所述,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具医学影像报告单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版)》,天津静海乾湖医院(普通合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赵美庆出具医学影像报告单活动,赵美庆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且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未发现造成健康损害后果,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应按照从轻档次进行裁量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100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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