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玉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0003283885634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中路-70-4号-10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买卖合同纠纷
环翠区酒缘居烟酒行
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
高唐县人民法院
2
2025-07-07
买卖合同纠纷
环翠区酒缘居烟酒行
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8
刘**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2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孙*
刘**,尹**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07-26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孙*
刘**,尹**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0
2021-08-19
(2021)鲁民申68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31
2021-07-15
(2021)鲁1002执13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莱州市瑞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孙**、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7-31
2021-07-15
(2021)鲁1002执异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莱州市瑞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1-26
2020-10-20
(2020)鲁1091执保1112号
行政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9-27
2020-06-23
(2020)鲁1091民初1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20-1716刘海波与彭雪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8-27
2020-08-17
(2020)鲁1091执保7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与被告威海京德利餐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7923.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08-03
2020-07-13
(2020)鲁1091行审6号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000.00元
行政案件
8
2019-12-09
2019-11-27
(2019)鲁1091行审22号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000.00元
行政案件
9
2019-07-30
2019-07-10
(2019)鲁1002执125号之二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威海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杨*、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7-10
2019-06-26
(2019)鲁10民终113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威海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高劳监罚字﹝2023﹞第3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2023年7月25日—2023年8月2日使用童工的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规定。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威高劳监询字[2023]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威高劳监令字[2023]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你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视频录像、通话录音、微信聊天截图。 对此,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高劳监罚告字【2023】3号),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7日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复核,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采纳。 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或农业、建设、中国、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5000.00元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12-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1-17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