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郑记面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直林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DAMA0W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48-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明:该店负责人郑直林与其妻子李荣共同经营位于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48-1-2号的保康县郑记面馆餐饮店,从陈立朋处采购的“卤牛肉”全部用于店内牛肉面的加工制作。经核实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负责人郑直林从陈立朋处采购“卤牛肉”实际金额总计14430元;其妻子李荣从陈立朋处采购三次“卤牛肉”金额总计2100元。综上,当事人从陈立朋处共采购“卤牛肉”的金额为16530元(计算公式:14430+2100=16530)。据当事人交待,自从陈立朋处采购“卤牛肉”以来,每斤“卤牛肉”均价为35-34元。案发期间,当事人将购买的价值16530元的“卤牛肉”加工制作成牛肉面在店内销售。且当事人在采购“卤牛肉”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调查:1、当事人所购进的假牛肉是制作牛肉面的食品原材料,虽然牛肉面的销售价格波动不大,但购进的假牛肉都是加工后使用,加工到几成熟都是靠经验估量,购进的假牛肉一斤可以加工多少碗牛肉面也仅靠当事人估算,每碗牛肉面中加了多少假牛肉也没有经过称重,因此无法核实准确的获利金额。2、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对当事人估算的获利金额进行确定,因此本案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采购假牛肉的金额确定为1653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法定罚款下限值的10%处罚如下:罚款16530元。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罚款16530元。
1653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