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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远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83MA56F5760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金安路2号2座首层之五(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0
(2025)粤0783民初8484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江门市新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袁**,袁**
开平市人民法院
2
2025-06-03
买卖合同纠纷
邹平明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袁**,姚*,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3
2025-05-19
(2025)粤0703民初3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门市宏信精铸机械有限公司
袁**,姚*,袁**,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6
买卖合同纠纷
邹平明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袁**,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姚*
邹平县人民法院
5
2025-01-08
(2024)粤0783民初544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余**
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开平市人民法院
6
2025-01-08
(2024)粤0783民初544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陈**
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开平市人民法院
7
2025-01-08
(2024)粤0783民初544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全**
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开平市人民法院
8
2025-01-08
(2024)粤0783民初544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陈**
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开平市人民法院
9
2025-01-07
(2024)粤0783民初54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班**
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开平市人民法院
10
2025-01-07
(2024)粤0783民初54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
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开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5
(2025)鲁1681民初21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邹平明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姚远;袁高楼;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邹平市人民法院
2
2025-04-16
买卖合同纠纷
邹平明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姚远;袁高楼;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人社监字〔2024〕第059号
2024年8月30日开平市人社局对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字〔2024〕第059号)并依法送达,要求你单位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足额支付张秀兰等61名员工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1436936.22元。截至2024年12月9日,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金安路2号2座首层之五 法定代表人:姚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调查,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江门市秦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字〔2024〕第059号)并依法送达,要求你单位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足额支付张秀兰等61名员工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工资1436936.22元。截至目前,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开人社监字〔2024〕第059号)并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开人社监字〔2024〕第059号)及送达回执、欠薪表、受委托人袁高楼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及《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5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二)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按照15000至20000元的标准罚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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