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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州红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彩兄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0MA7822EA4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横五路南侧(JB-10-1-2)2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3
(2023)渝0108民初21754号
买卖合同
中蓥医药(重庆)有限公司
新疆博州红药业有限公司,王**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税稽罚(2024)1号
2022年1月至2月,你公司在没有与安徽安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鸿公司”)发生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安鸿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发票代码为3400213130、发票号码为05770975-05770978、05770970-05770974、15145091-15145105、12309333-12309340、12309342-12309343,金额3027958.84元,税额393634.76元,价税合计3421593.6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你公司对上述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并做账务处理;2022年6月,你公司取得安鸿公司开具的34份红字发票,金额-3027958.84元、税额-393634.76元,你公司红字冲减进项税额393634.76元,红字冲减库存商品3027958.84元,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未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博乐市公安局转交相关证据材料107页;2.税收完税证明25页;3.增值税申报表24页;4.新疆博州红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入库记账凭证、入库单、出库单、进项发票明细复印件53页;5.新疆博州红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记账凭证、应付账款明细分类账、银行2021年明细复印件103页;6.2022年1月、2月、3月申报抵扣发票统计表复印件128页;7.情况说明及附件8页;8.开具红字记账凭证、红字发票明细、出库单复印件72页;9.2022年总分类帐、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明细分类帐复印件36页;10.资产负债表3页、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1页;11.王江维询问笔录3页。
其他违法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