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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骏骏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C9KF2K3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街道何李路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52号
经查,2026年1月份,有一个推销甜蜜素人员来当事人的店内推销说可以改善口感增加甜度,然后当事人的经营者就购买了一小袋20克,付款30元,现金支付。2026年1月12日开始在当事人的新自制的荞麦馒头尝试放了1克甜蜜素做了10个荞麦馒头,2026年1月13日第二天又放了1克甜蜜素做了10个荞麦馒头,2026年1月14日放了2克甜蜜素做了20个荞麦馒头。2026年1月14日当天抽检单位对当事人自制的馒头、包子进行了抽样,当事人购买的甜蜜素已使用4克,还剩16克,当天听同行说甜蜜素不能添加到馒头里, 当事人的经营者当天就把剩下的16克给扔掉了。当事人共用8斤面粉里添加了4克甜蜜素自制了40个荞麦馒头,以一元一个全部销售完毕,获销售款40元,每个馒头的成本是0.5元,利润是0.5元,共获利20元。当事人购买甜蜜素时是现金支付,没有索要进货凭证,在当事人销售自制馒头、包子时顾客有的现金支付,有的是微信支付,有的购买了多个品种一起支付,所以无法提供销售不合格荞麦馒头凭证,也没有建立原材料进货账册和商品销售账册。但当事人可以提供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购买抽检当事人不合格荞麦馒头的凭证,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甜蜜素食品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000元,共计:502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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