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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家女儿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林松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1MAELC61K3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利业路30号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利业路30号1-2生产柳州三花酒2505袋(商标:/,规格型号:400mL/袋,酒精度:12%VOL,生产日期:2025-09-02,质量等级:/),生产所需的原料有饮用水626kg、大米601kg、酒曲10kg,其中饮用水的单价是1.405元/m3,626kg的水费为0.88元,大米购进单价是1.15元/斤,601kg大米的费用为1382.3元,酒曲购进单价是6元/斤,10kg酒曲的费用为120元,故被抽检批次产品的原材购进货款共计1503.18元。当事人的该批次柳州三花酒中有2袋用于产品出厂检验,3袋用于产品留样,余下2500袋产品以0.8元/袋的价格于2025年9月5日销售500袋到柳南区松林调味品经营部,9月18日销售2000袋到柳州市闽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故该批次产品销售收入为2000元,货值金额为2000元。2025年10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柳州三花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另查实,当事人已于2025年05月21日由个体工商户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1MA5LKW6A1A)转型升级为企业广西人家女儿酒业有限公司。但在2025年6月2日至11月2日期间生产的6批次柳州三花酒共14030袋(400ml/袋)的标签内容仍标注生产单位为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企标为Q/JXSP0001S。其中2025年6月2日生产了2705袋,2025年7月2日生产了2005袋,2025年8月2日生产了1805袋,2025年9月2日生产了2505袋,2025年10月2日生产了2605袋,2025年11月2日生产了2405袋。每批次产品有2袋用于出厂检验3袋作样品留样,即涉案产品的检验留样数量一共是30袋,除去每批次检验留样量后剩余的14000袋全部正常销售出厂,销售价均为0.8元/袋,故该6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224元,销售收入为11200元。 上述6批次产品标签内容如下:2025年6月2日、7月2日、8月2日生产的产品和9月2日批次产品中的1240袋产品的标签内容均标注:正面:新口味 熊林+图案,柳州三花酒,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净含量400ml。背面:温馨提示 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熊林+图案+条形码,产品名称:柳州三花酒,产品类型:低度米香型白酒,配料:饮用水,大米,酒曲,酒精度:12%VOL,执行标准:Q/JXSP0001S,生产许可证号:SC11545022100091,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见中缝(20250902),贮存条件:阴凉通风干燥处,产地:广西柳州市,生产单位:柳州市柳江区金星调味食品厂,厂址: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利业路30号1-2,电话:0772-3229921 13607823917,不适宜人群:孕妇和少年儿童。2025年9月2日批次产品中的1265袋产品和2025年11月2日、12月2日的生产批次产品标签均标注:正面:新口味 熊林+图案,柳州三花酒,广西人家女儿酒业有限公司,净含量400ml。背面:温馨提示 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熊林+图案+条形码,产品名称:柳州三花酒,产品类型:低度米香型白酒,配料:饮用水,大米,酒曲,酒精度:12%VOL,执行标准:Q/JXSP0001S,生产许可证号:SC11545022100091,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见中缝(20250902),贮存条件:阴凉通风干燥处,产地:广西柳州市,生产单位:广西人家女儿酒业有限公司,厂址: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利业路30号1-2,电话:0772-3229921 13607823917,不适宜人群:孕妇和少年儿童。 同时查实,当事人在2025年3月2日生产经营的三花酒(规格型号:500mL/袋 酒精度:25%VOL)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JXSP 0001S-2023《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10月16日受到本局的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不符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以如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00元; (2)处罚款3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004元)2.5倍的罚款5000元(因该违法行为的涉案产品违法所得已在上个违法行为处罚中没收,故此处不再重复没收)。 综合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合计19200元。
80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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