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伟基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涛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77582414736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7区5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2
(2025)冀0283民初53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金合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伟基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丰卢沟桥街道罚字﹝2026﹞000007号
2026年1月14日17时35分,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宏伟基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村农民住宅工程,施工现场有约9平方米的裸露地面未有效覆盖。本行政机关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裸露地面用防尘网覆盖。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裸露的地面用防尘网覆盖。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罚款10000.00
10000.00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
2026-01-20
2
京丰卢沟桥街道罚字﹝2025﹞000135号
2025年11月28日8时30分,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南口掉头处检查时发现,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AVL198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京市丰台区小屯村农民住宅项目工地至北京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运输渣土。检查时,该车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 有准运证件,存在未密闭运输的行为,该车沿途无泄漏遗撒现象。经核实,该车所有人为北京宏伟基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行政机关责令李**立即改正了上述行为,将车辆密闭苫盖,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罚款2000.00
2000.00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卢沟桥街道办事处
2025-11-28
3
京交﹝总﹞﹝2025﹞第0804-061285号
2025年10月20日18时33分,受北京宏伟基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驾驶员郝志芳驾驶京AVS168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石景山路,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无押运员,该车无装卸管理人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装载整车污染土,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修理厂街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南区,本次运输中车厢尾部20公分未苫盖,车辆所载物品未发生脱落。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2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10-30
4
京交﹝总﹞﹝2025﹞第1003-039500号
2025年07月07日09时00分,两名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十支队通州执法队办事大厅对北京市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车辆超限信息进行核查。经查:2025年07月04日10时25分,经通清路纪各庄桥南的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检测,京AUE289车辆共6轴,其总重量为53.6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等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该车限重为49吨,超限重量4.65吨。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5-08-29
5
石环境车罚﹝2024﹞25号
我局于2024年06月25日09时45分至10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区污染土四期工程工地进行检查,通过聘请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北京宏伟基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雇用一台挖掘机(型号:PC300-8MO,机号:DBBL0282)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2024年07月01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B2307200128-393),显示这台挖掘机污染物排放的光吸收系数为1.1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0.5m-1),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元(RMB56400)整。
56400.00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