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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江燃气有限公司华宁县瓶装燃气供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自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0MA6P5DD73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上村社区上村路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华处罚﹝2026﹞57号
经调查,该店销售的“潍坊捷通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强制性认证标识高分子气动软管1卷、规格:8MM、长度:30M,无生产日期及无生产厂家标识、无“CCC”标识字样。无强制性认证标识的工业级橡塑氧气乙炔管1卷、规格:6.5MM、长度:30M无生产日期,无“CCC”标识字样、无执行标准。不符合GB 44023-2024《燃气用具连接内用橡胶复合软管》的规定,9.1.1 内胶管表面的标志应清晰、可辨,且标志信息符合下列规定。A)表面应至少标识:1) 制造商名称、商标;2)型号;3)本文件编号;4)产品名称;5)适用的燃气类别;6)用途(铠装管用或编织管用);7)生产批号(含日期)或生产日期;8)声明的使用年限。B)内胶管标识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8年。9.1.2 内胶管上的标志应为连续打标(即标志贯连内胶管管体)。9.2 使用说明书,内胶管的使用说明书中应至少包括执行标准、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及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GB 44023-2024《燃气用具连接内用橡胶复合软管》2卷(40米),详见云南省罚没物资统一票据; 2、没收违法所得佰叁拾元整(¥130元); 3、处该燃气软管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罚款陆佰元(¥600元); 以上2、3项合计柒佰叁拾元整(¥73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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