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枣阳市佳和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群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C4LM12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七方镇朝阳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27
(2019)鄂06知民初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枣阳市佳和便利店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2-26
(2019)鄂06知民初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枣阳市佳和便利店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8
2020-04-28
(2019)鄂06知民初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枣阳市佳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621号
现调查查明,当事人对其采购并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当事人对经营的本次没有检查到的其他化妆品,也同样未未完全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其原因主要还是当事人对化妆品经营规定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够,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而导致该违法行为的发生。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