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永腾仓储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CA7EUK9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国家粮食储备库9号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2023〕14号
经查,白山市浑江区永腾仓储中心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责改,仍未清理超期食品并且仓库内未设立专区摆放超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白山市浑江区永腾仓储中心,针对2023年2月3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浑江市监责改字(2023)3号】的整改内容进行回访,经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如下:1、该场所仍未设立带有明显“待处理过期食品”标识的区域。2、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仍然堆放在食品销售区域。经局领导审批,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由官在朝、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2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后尚未开始整改,属于较重违法程度,适用较重处罚基准。
对当事人做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 没收超期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依法上交国库。
5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