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渝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4DTC17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520弄209号15幢29、30号3-1B3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272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经营销售的公司,当事人于2025年6月14日开始在抖音平台店铺杏枝山渝城专卖店销售〔官方正品保证 杏枝山肌肤无瑕cp双盒套组 嫩肤原液精华液〕产品,该产品包括有:“Mount MURRAY杏枝山愈颜莹润冻干粉+Mount MURRAY杏枝山愈颜莹润容酶粉”产品及“Mount MURRAY杏枝山皙柔光感耀颜精华液”产品,其中“Mount MURRAY杏枝山皙柔光感耀颜精华液”产品宣传规格为5ml*5瓶,实际产品规格为3ml*5瓶。当事人陈述该商品宣传页面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详情页规格信息为公司运营标注。以上内容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虚假宣传的情形。因当事人自行在店铺页面上发布宣传页面,未产生宣传费用,按照宣传费用无法计算认定。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规格作虚假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违法宣传页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