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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乘马岗镇石河村孝华综合服务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孝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BFUTB2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乘马岗镇石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31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酒是从网络平台上购进的。共购进了5件,12瓶一件。总计 60 瓶;购进价 141.00元/件,共705.00元,分摊 11.75元/瓶。购进后以 15 元/瓶的价格在当事人店内对外销售,总货值900.00元。至查获时止,共销售和自己喝了 11瓶,剩下的 49 瓶在当事人店内待售时被我局查获。2025 年 12 月 5 日,我局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麻城市乘马岗镇石河村孝华综合服务社销售的上述49 瓶“牛栏山陈酿酒”进行鉴定。2025 年 12 月 8 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产品鉴定证明,鉴定结果为非该公司生产商品,该商品为假冒商标侵权商品。2025 年 12 月16 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购进上述牛栏山陈酿酒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台账,没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发票或货款收据,只有网络交易记录,致使无法对假冒商标侵权商品进行追溯。当事人陈述自己销售的商品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不能说明提供者。当事人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产品鉴定证明认可,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和自己喝了 11瓶,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查验商标拥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注册证》(第 15615869号),其注册商标标识为“牛栏山”陈酿白酒,而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牛栏山陈酿酒外包装商标标识为“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其商标图案、文字、布局、颜色均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注册证》(第 15615869 号)极为近似,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行为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作如下处罚:1、没收假冒侵权商品“牛栏山”陈酿酒 49瓶;2、罚款 20000.00 元。
2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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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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