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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宏升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青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595750459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潘韩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1177号
绍兴宏升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70cm×8k(直骨/自开)的晴雨伞在我局组织开展的2026年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缝制”“防雨性能”。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晴雨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不合格晴雨伞6把;2.罚款人民币3500元,上缴国库。
35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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