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小陶文具用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美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BRJPJD0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马场镇白泥社区午宜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111号
经查明:大方县小陶文具用品经营部是由陶美花于2022年07月06日注册登记,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经营场所面积约40平方米,主要从事食品零售经营活动。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的经营者从大方小潘百货批发部以45元购进食客丰?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总重量:116克,净含量:113克(面饼+配料),面饼90克,生产日期:2024年9月9日,保质期:6个月)1件,共20包,单价为2.25元/包,并以3元/包的标价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对外销售。上述食品有3包在超过保质期23天后仍陈列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遂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日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至检查时上述种类食品当事人已销售17包,当事人经营者提供了购进上述食品时的进货凭证,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被查获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自查经营场所内食品并建立自查记录。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应为被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零售价格与数量的乘积:3元/包×3包=9元,即为9元。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类型违法行为,其为初次违法。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其经营状况正常,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待售,经营者一直在场配合检查的事实;
2.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及产品实物照片8张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其经营状况正常及其经营有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向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4.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5.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向当事人下达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2025年4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及进货情况的事实;
7.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向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相关进销情况的事实;
8.2025年4月7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自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自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