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728218926M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白沙湖街7号101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4)粤0111民诉前调46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
佘**,汕头市金平区金利隆下岐食品商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4-03-01
(2024)粤0111民初344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民百货有限公司,广东双辉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4-03-01
(2023)粤0111民诉前调838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双辉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万民百货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3-06-26
(2023)粤0113民初1044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多昱惠百货店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5
2023-06-09
(2023)粤0113民初1044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多昱惠百货店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6
2022-05-17
(2022)粤01民终3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何**
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5-11
(2022)粤01民终84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
张**,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人和凯盈汇购物广场中心,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0-18
(2021)粤0111民初271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
何**,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9
2021-09-06
(2021)粤0111民初20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
吴*,张**,广州白云区人和凯盈汇购物广场中心,林**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17
2023-09-18
(2023)粤0113民初1044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20
2021-12-22
(2021)粤0111民初20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651.06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06
2022-05-23
(2022)粤01民终84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5-26
2021-10-26
(2021)粤0111民初271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何**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73024.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4-23
2018-04-11
(2018)粤01民辖终4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盐城金园发食品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苏闽食品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39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4011402180)于2023年11月1日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紫西祠堂路60号202房生产“海苔花生”(规格型号:15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共240包,成本价为1.95元/包。至我局2024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C10103230214085JD1)时止,当事人生产涉检批次产品共240包,成本价为1.95元/包,未进行留样,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镇雄县和谐购物中心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SC10103230214085JD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海苔花生”(规格型号:15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检批次产品标签中标示“生产商(分装):广州市鸿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石岗上社北二巷1号2楼、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4011103807”。涉检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总价为630元。当事人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30元,违法所得162元。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诉申辩意见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一、当事人已经意识到错误且未收到顾客不良反馈;二、市场不景气,当事人持续亏损,经营状况困难;三、不合格产品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求减少行政处罚金额。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适当,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陈述的事实和经调查的事实不符,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另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性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14.1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食品未及时保留样品的行为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9.3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生产食品未及时保留样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2元;二、罚款6600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生产食品未及时保留样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62元;三、罚款86000元。(合计罚没8616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