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顺宏安大龙井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明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AJN7HK9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玉龙坝镇安家寨社区大龙井煤矿1层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1
(2025)黔0525民初3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纳雍湘泉挖机工程机械配件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省纳雍县顺宏安大龙井煤业有限公司
纳雍县人民法院
2
2024-12-04
(2024)赣0322民初20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省纳雍县顺宏安大龙井煤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3
2024-05-22
(2024)黔01民初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省纳雍县顺宏安大龙井煤业有限公司,眉山市万达新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9
(2024)赣0322民初20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省纳雍县顺宏安大龙井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5
2020-12-28
(2020)黔02执13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贵州省纳雍县顺宏安大龙井煤业有限公司、成都凌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纳﹞煤安罚﹝2024﹞5号
1.煤矿地面架空高压电力线路、杆塔上无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变电所未设置避雷设施。2.煤矿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矿调度室没有应急照明设施。3.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未设置防止阳光直晒的设施。4.副斜井地面绞车房使用绞车提升时,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5.2023年12月煤矿领导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未按规定在公示栏公示。6.主斜井使用带式输送机运输,人行道部分地段宽度小于0.8m(最窄处0.64m)。7.副斜井使用串车提升,副斜井使用串车提升,未在井底车场起坡点以上10-15m处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已跑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8.煤矿未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无检查记录。9.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1188井底联络巷维修工作面临时支护未按措施规定进行支护;(2)《主斜井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永久支护滞后临时支护距离不得大于1m”,检查时,在主斜井维修工作面往外15m两帮未支护、往外100m范围未进行喷浆支护
合并对贵州省纳雍县顺宏安大龙井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144,000.00)
144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4-04-17
2
黔﹝纳﹞能源罚﹝2023﹞72-1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副斜井井下维修作业面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部分锚杆失效,锚杆、锚索预紧力不符合设计。(2)副斜井维修作业面采用架棚支护,部分U型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2.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副斜井维修作业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安设在距离风筒末端约40米位置,未设置在风筒末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的规定。
贵州省纳雍县顺宏安大龙井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27,000.00)。
27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3-10-07
3
﹝纳﹞能源罚﹝2023﹞72-1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副斜井井下维修作业面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部分锚杆失效,锚杆、锚索预紧力不符合设计。(2)副斜井维修作业面采用架棚支护,部分U型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2.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副斜井维修作业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安设在距离风筒末端约40米位置,未设置在风筒末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的规定。
贵州省纳雍县顺宏安大龙井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27,000.00)。
27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3-10-07
4
﹝纳﹞能源罚﹝2023﹞44-1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矿井主斜井、副斜井未安设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2)井下安设使用的激光甲烷传感器无备用传感器。2.2023年6月21日早班有13人入井、6月22日夜班有11人入井,带班领导分别为岳大猛和向立新均未填写领导下井带班记录。3.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4.煤矿于2023年6月18日进行水害隐患排查,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中整改的最长时限到2023年6月23日,2023年6月26日纳雍县能源局现场检查时,煤矿未对6月18日排查发现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消除。5.主要通风机房兼作绞车房,主要通风机房无专职司机负责主要通风机的运转。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
90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3-09-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