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辰沃日用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Q3H098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金鼎北路9号梦秀场A20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2日开始经营,主要是进行跨境电商保税仓发货商品的推广宣传业务,被推广宣传品牌方为新加坡的“IAM HEALTH”公司,销售商名叫大帆贸易供应商。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素玉FancyClub”内推广宣传的食品为“新加坡维可畅纤酶粉”,页面中宣传有 “减少血糖波动”、“减少脂肪合成”、“临床验证效果:5个国家的6个临床试验证实,有助于餐后血糖控制和维持血糖水平”等字样,此表述内容存在容易引人误解,属于使用医疗用语宣传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自2025年6月19日开始为该食品进行宣传,截止2025年11月23日,消费者通过其淘宝店链接进行了11笔交易,共计销售61盒该食品,推广费用共计795.6元。在当事人淘宝店页面中显示共有12个人收藏了此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1591.2元,上缴国库。
1591.2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