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金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华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MADXBL278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白鹤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6)赣0322民初642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上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41号
2026年3月1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上栗县金渝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产品的违法线索,并附有不合格检验报告。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以上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4月13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同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法人员围绕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证明材料等方式,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12月,当事人生产了200件产品名称为“100发老爺保號”的烟花产品,规格型号为:“514×369×272(mm)”。其成本价为54元/件,销售价为59元/件。2025年12月16日按照采购方广东省丰顺县富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要求,当事人将上述产品运送至该公司指定的仓储中心(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枫树组古家仓储服务有限公司22号成品仓库)进行组货,组货后与其他产品一起运送至广东。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了上述产品,2026年2月9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WJ20260326。检验报告载明:①检验项目:结构和材质 隔板/垫板;标准或技术要求: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实测结果:产品与爆竹之间有垫板;单项结论:不合格。②检验项目:药量 总药量;计量单位:g/个;标准或技术要求:≤1200;实测结果:1945.0;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药量(总药量)不符合GB 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货值金额为11800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本局确认违法所得为1000元。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于2026年3月26日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停止生产同种“100发老爺保號”烟花产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同种爆竹产品。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11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两项合计12800元,上缴国库。并按照《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合规建设提示书》。
1180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