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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爱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5MA2ELGY59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综合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4〕479号
经查明,该店经营面积约3平米,系小食杂店。2024年5月19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该摊位上摆放有6月香豆瓣酱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自述当时购入6月香豆瓣酱1箱,24瓶/箱,共计24瓶,购入单价为120元/箱,售价为6元/瓶。。由于无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故无法得知上述食品进货时间及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亦无法计算,按被本局查获的上述过期食品计算货值金额为6元。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6月豆瓣酱1瓶;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