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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剑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795293993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解放广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27
(2020)黔0382民初4802号
排除妨害纠纷
仁怀市酒都商业广场电梯楼小区业主委员会
仁怀市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仁怀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10
(2024)黔0382民初682号
委托合同纠纷
陈**
贵州玛加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仁怀市人民法院
2
2024-05-10
(2024)黔0382民初1049号
委托合同纠纷
王*
贵州玛加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仁怀市人民法院
3
2024-05-09
(2024)黔0382民初663号
委托合同纠纷
王**
贵州玛加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仁怀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7
2021-03-03
(2021)黔03民终572号
排除妨害纠纷
仁怀市酒都商业广场电梯楼小区业主委员会、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9-21
2017-06-06
(2017)黔0382民初216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与肖*、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375.85元
民事案件
3
2018-09-19
2017-06-29
(2016)黔0382民初4516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仁怀市易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5-18
2016-05-18
(2016)黔0382民初1983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邬**与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仁怀市盛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22.36元
民事案件
5
2016-05-18
2016-05-18
(2016)黔0382民初1983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邬**诉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仁怀市盛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22.3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253号
经调查,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在仁怀市坛厂周氏米制品加工厂进购了32公斤“米皮(粮食加工品)”,进价2.6元 /公斤,销售价3.98元 /公斤,其中被抽检了3.378公斤,剩余的28.622公斤在被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7.36元,违法所得127.36元,该批次“米皮(粮食加工品)”在被抽检当天已经售卖完,在2023年6月28日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实测值为:0.204,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4日到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米皮(粮食加工品)”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核查的事实。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No:SBT23520000566231906-191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520000566231906),证明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在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抽取“米皮(粮食加工品)”进行检验的事实。 3.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FHN20230628390)1份 ,证明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米皮(粮食加工品)”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黄林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5.张剑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张剑平授权黄林利全权办理该公司“米皮(粮食加工品)”抽检不合格案件事宜。 7.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 8.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米皮(粮食加工品)”供货方“仁怀市坛厂周氏米制品加工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粉皮(淀粉制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30419,检验报告日期:2023年3月3日)、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1)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购该批次“米皮(粮食加工品)”主动索取相关资质、进货凭证的事实;(2)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索取的检验报告不是该抽检批次米皮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9.对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黄林利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1)仁怀市佳惠
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2
仁市监处﹝2023﹞77号
经调查,佳惠百货销售的两种过期面条均是于2022年9月2日在贵州恒达长兴商贸进的货,各进货了20包,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的时候“一町北京炸酱面”还剩一包,“一町拉面番茄汤拉面”还剩两包。 经调查,佳惠百货销售的“一町北京炸酱面”是由深圳市一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一町拉面番茄汤拉面”是由威海一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经调查,佳惠百货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一町北京炸酱面”2包(含投诉举报人购买到的1包),佳惠百货进货价格为:9.52元,销售价格为12.90元;“一町拉面番茄汤拉面”2包,佳惠百货进货价格为:7元,销售价格为8.9元,共计货值金额为43.6元。 经调查,佳惠百货并不知道销售的该两款面条已经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佳惠百货平日知晓我们执法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也明白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对人体有害,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平时都对销售的食品、商品开展定期相关清理工作,这次是由于疏忽才导致了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对佳惠百货的现场笔录1份,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2023年3月1日下午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仁怀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惠百货)开展现场检查(佳惠百货财务经理张位兴全程配合)。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持有相关证照,正常营业,在该公司二楼低温保鲜冰柜货架上发现一包和投诉举报人购买到的一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一町北京炸酱面”;两包超过保质期食品“一町拉面番茄汤拉面”。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对涉嫌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仁市监财务清单2023-11-01-01)予以扣押的事实。 3、对佳惠百货外事经理黄林利及佳惠百货销售经理陈宗南进行了询问调查各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佳惠百货销售的两种过期面条均是于2022年9月2日在贵州恒达长兴商贸进的货,各进货了20包,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的时候“一町北京炸酱面”还剩一包,“一町拉面番茄汤拉面”还剩两包的事实。 ②佳惠百货销售的“一町北京炸酱面”是由深圳市一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一町拉面番茄汤拉面”是由威海一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 ③佳惠百货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一町北京炸酱面”2包(含投诉举报人购买到的1包),佳惠百货进货价格为:9.52元,销售价格为12.90元;“一町拉面番茄汤拉面”2包,佳惠百货进货价格为:7元,销售价格为8.9元,共计货值金额为43.6元。事实。 ④佳惠
罚款5.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1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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