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耀中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致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ACW807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金子坝街道施州大道380号杨小芳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326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堂食餐饮服务,店铺招牌名称为“耀中餐馆”。
2026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操作间右侧墙壁置物架的第一层与第三层,发现以下食品原料:
1、千禾老抽酿造酱油4瓶,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230721,保质期18个月,到期日2025年1月20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485天;
2、太太乐芝麻香油1瓶,净含量230毫升,生产日期20220421,保质期18个月,到期日2023年10月20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943天;
3、加加老抽王酱油1瓶,净含量800ml,生产日期20240516,保质期2年,到期日2025年05月15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4天。
案涉产品系当事人于恩施市舞阳坝中北仓储超市采购食材时,因该超市即将停业,于清仓期间无偿提供,未索取进货票据。当事人虽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但已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价格:千禾老抽酿造酱油4瓶,单价11.00元/瓶,合计44.00元;太太乐芝麻香油1瓶,单价9.00元/瓶;加加老抽王酱油1瓶,单价6.00元/瓶,三项合计59.00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计算案涉产品的实际销售额,进而无法核算其在菜品中的成本与利润,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很小,且经营者近期因疾病影响,经营状况很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千禾老抽酿造酱油4瓶(净含量:1L),太太乐芝麻香油1瓶(净含量:230毫升),加加老抽王酱油1瓶(净含量:800ml);2、罚款2000.00元。
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千禾老抽酿造酱油4瓶(净含量:1L),太太乐芝麻香油1瓶(净含量:230毫升),加加老抽王酱油1瓶(净含量:800ml);
3、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