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晶晶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3MA0Q6URA9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发达广场地下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滕**,李**,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韩**,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圆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闻**,李**,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魏**,迅辉集团有限公司,杨**,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王*,王**,郑**,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17
(2021)黑06民初2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王**,郑**,王*,李**,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杨**,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魏**,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韩**,李**,闻**,滕**,满洲里市扎赛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圆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迅辉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2-17
(2021)黑06民初2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王**,郑**,王*,李**,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杨**,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魏**,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韩**,李**,闻**,滕**,满洲里市扎赛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圆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迅辉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9-18
(2020)黑06民初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杨**,李**,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王**,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韩**,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园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迅辉集团有限公司,李**,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魏**,王*,闻**,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滕**,郑**,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9-18
(2020)黑06民初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杨**,李**,大庆市久泰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昌盛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王**,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韩**,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园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迅辉集团有限公司,李**,肇东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顺亨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魏**,王*,闻**,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冯**,滕**,郑**,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盛昌庆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09
(2022)黑民终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
迅辉集团有限公司,王**,郑**,王*,闻**,杨**,李**,冯**,韩**,魏**,滕**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06-06
(2020)黑06民初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
王帅;冯树峡;李忠芬;李晓秋;杨洪玲;滕文彬;郑丽敏;王壮一;闻春友;韩锦红;魏传玉;速辉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5-11
(2020)黑06民初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无
杨洪玲;郑丽敏;王壮一;韩锦红;魏传玉;李晓秋;李忠芬;速辉集团有限公司;冯树峡;滕文彬;闻春友;王帅;大庆市庆隆新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城南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超市成立于2019年04月03日,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扎兰屯市丰源庆客隆超市于2025年01月11日销售超保质期丘比千岛酱3袋,经询问,得知上述丘比千岛酱购进价格每袋9.50元,共购进20袋,销售价格是每袋11.90元,超保质期销售3袋,违法所得共计35.70元,根据剩余库存计算出涉案金额为35.70元,货值35.70元。当事人立即开展全面清查,确保无其他超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经营者当场提供的购进清单票据,确认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为经营者所售商品。当事人立即开展全面清查,确保无其他超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8
2
扎市监综执处罚﹝2024﹞26号
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
1.罚款:1600.00元
16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