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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好药师益延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小宇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7E9F4R9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兴隆大道152号(楚荣·首府)24-25幢10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门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登记设立。当事人的投资人朱小宇负责门店药品订购,其委托代理人周海艳负责门店药品销售及管理工作,案涉药品5种110盒系当事人的投资人朱小宇通过微信联系自称安徽华源医药集团的业务员王敏订购。双方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进行转账交易,王敏将药品通过物流和快递方式邮寄给当事人,由周海艳进行入库销售。王敏提供了《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单号:2139715623)、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璇璇的授权委托书、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提供王敏本人的相关资质。另查,通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回给荆门市漳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药监三分局函〔2026〕51号),证实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荆门好药师益延大药房没有业务往来,《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单号:2139715623)不是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王敏本人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也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并主动封存未销售的涉案药品,主动向我局提供涉案药品的销售和库存明细。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王敏共购进药品5种共计110盒,支付药品货款共计3440元。其中包括30盒小儿豉翘清热颗粒,购进单价为35元,标签单价为46元,20盒湿润烧伤膏,购进单价为43元,标签单价为75元,10盒肠炎宁片,购进单价为24元,标签单价为42元,20盒肺力咳合剂,购进单价为22.5元,标签单价为44.5元,30盒鼻渊通窍颗粒,购进单价为28元,标签单价为49.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资质。截至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已销售30盒小儿豉翘清热颗粒,2盒湿润烧伤膏,9盒肠炎宁片,16盒肺力咳合剂,29盒鼻渊通窍颗粒,共计86盒,库存药品24盒,由我局扣押。上述110盒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684元。当事人销售的86盒涉案药品销售总额共计3429.28元(销售总额由会员价销售总额、网络平台价销售总额组成),购进总额为2524元,违法所得共计905.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湿润烧伤膏18盒、肺力咳合剂4盒、肠炎宁片1盒、鼻渊通窍颗粒1盒,共计24盒;2.没收违法所得905.28元;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905.28元。
10000.00元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荆门市监处罚〔2023〕4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17点16分销售给患者段某林1盒“头孢克肟胶囊”处方药,查阅网络问诊记录,电子处方笺开具时间为2023年10月6日21点54分;当事人2023年10月10日21点54分销售给患者海某1盒“头孢克肟片”处方药,未开具处方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0.00元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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