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信江饭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信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6MAEH49U05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谐嘉园D-03地块B#楼1单元商铺1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同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明,大庆市大同区信江驴肉馆(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供上述马肉的肉品品质合格证。经执法人员对大庆市大同区信江驴肉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王信江进行询问,大庆市大同区信江驴肉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售卖的该马肉是2026年1月23日在德惠市胜利街洲家马肉店(个体工商户)以单价38元/斤的价格购进的,购进该批次马肉一共花了290元,该马肉基本都是用于炒菜,售价45元/斤,驴肉馆购进马肉原因是因为有顾客想吃马肉,再加上无论驴肉马肉附近都没有屠宰的,两种肉都是时有时没有的,供货周期长,有马肉可以缓解一下供货压力,也能丰富一下菜单,上述销售马肉已经全部售卖,上述马肉的售卖没有没有台账,提供不了马肉的肉品品质合格证是因为,购进马肉的时候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因为管理疏忽,也没有保管好这些票据。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商家资质,且承认上述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整,上缴国库。
600.00元
-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