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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斯帕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红梅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05MA5KYJFY5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6号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市税稽罚〔2025〕10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梧州斯帕体育培训有限公司学费收入统计明细表》反映你公司营业收入情况: 1.2021年营业收入合计1224701元,其中:1季度263633元、2季度366747元、3季度311920元、4季度282401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免征增值税。 2.2022年营业收入合计1467464.72元,其中:1季度413580元、2季度166033.64元、3季度346989.92元、4季度540861.16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你公司2022年免征增值税。 3.2023年营业收入合计983066.98元,其中:1季度148215.41元、2季度236088.46元、3季度371062.23元、4季度227700.88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你公司2023年1季度、2季度、4季度免征增值税,2023年3季度应申报收入为371062.23元,不含税收入为367388.35元(371062.23÷(1+1%)),应补缴增值税3673.88元(367388.3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款、《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
对你公司2021-2023年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673.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9元、企业所得税26741.39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5271.94元。;
15271.94元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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