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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瑞林惠民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军注册资本:2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2MA49KJ8T1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街道红门路社区长港路69号豪达花园1栋(标准地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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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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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从“诚信经营”处购进的药品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从“诚信经营”处购进的药品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熟悉和掌握,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651元;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70盒;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70盒;3.没收违法所得2651元;4.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2651元
2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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