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颜如婳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中利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00MA47AUGH8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鹤壁市开发区卫河路通用巷181号飞来科技7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6〕233号
202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张爱新、王秀芹在核查举报中,在东杨市场监管所对鹤壁颜如婳商贸有限公司网店产品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公司微信小程序平台网店在宣传“益生菌固体饮料”产品时,使用了“抑制致病菌繁殖”、“抗炎”、“改善腹泻、便秘”等医疗用语,与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基本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970.5元。
970.50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