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繁华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繁学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MA3963490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乌江镇乌江村委降坊自然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4
(2023)赣0822民初27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繁华木业有限公司
陈**
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
2
2023-10-12
(2023)赣0822民初27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繁华木业有限公司
陈**
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处罚〔2025〕140号
经查,当事人吉安繁华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购买上述叉车(编号:C20030623029),购买后用于厂区内木材运输作业。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内办理好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叉车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整改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上述叉车仍未办理使用登记,复查意见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孔繁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5年4月8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吉水市监特令(2025)第WJ1号)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吉水市监特检(2025)第WJ1号)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违法使用叉车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令改正的事实;
3、2025年8月26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整改复查意见书》(吉水市监特复(2025)第WJ0826-2号)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叉车进行特种设备整改复查的事实;
4、对法定代表人孔繁学的询问笔录1份、叉车购买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是上述叉车的使用单位以及上述叉车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