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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郑正亮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志聪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AQR558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塘街南塘风貌街北段3号楼地下室、2号楼地下室-1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1
(2025)浙0302民初190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
温州郑正亮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7
(2023)浙03民初765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程**
温州郑正亮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4〕1461号
2024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山药”进行抽检。2024年7月18日,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H20240612297 ),检测结果为该商品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测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收到检验(测)报告后,在法定的限期内提出异议,申请复检。 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签收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202442887)。复检的“山药”样品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测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 经查: 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7日从温州市**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山药(生产日期/批次20240617)6斤,进货价为7.5元/斤,总进货金额45元,因为该店库存的上述山药是作为餐饮食材使用,不直接销售。故该批次山药以进货价销售给抽检人员,计销售额45元,无利润。该批次“山药”均已销售,无库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及时纠正,属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经营额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财政。
1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