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奈珀莱妮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海权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CUMF904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东至丙三十三街、西至丙三十三街、南至丙五十路、北至丙五十一路小南地块棚户区改造华、华大城五期7#楼1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58号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名为欧珀姬尼化妆品旗舰店,于2024年10月17日在该网店上架销售涉案化妆品“欧珀姬尼角蛋白赋活霜”,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4286586号,备案日期:2024年7月5日,备案功效宣称:保湿、护发、发色护理。当事人在涉案化妆品的销售页面的图文宣传中包含“角蛋白赋活霜修复发质”和“秀发受损修护”字样,均与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信息不符。另查明,2024年6月1日,当事人委托佛山米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案化妆品“欧珀姬尼角蛋白赋活霜”1000支,能提供产品生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产品来源合法。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化妆品成本价格10.00元/瓶,销售价格为49.90元/瓶。截止至本局调查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化妆品31瓶,货值金额共计1546.90元。平台发布的广告是当事人委托个人武海阔(电话:13104491789,现已无法联系)制作并发布的,广告费用1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3900.00元。
39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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