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刘氏共和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江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5843Y5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郊路星宇小区北斗园12栋10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163号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20106MA15843Y5J,许可证编号:JY12201060373689,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郊路星宇小区北斗园12栋103号房。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举报人于2025年9月22日到当事人处购买2种生鲜食品,1种是鸡心果,单价为5.98元/公斤,经称重后,小票显示重量为0.986千克,金额为5.90元;1个是西红柿,单价是2.98元/千克,经称重后,小票显示重量为0.260千克,金额为0.80元。经计算,举报人购买的西红柿实际金额为0.7748元,但因当事人的电子秤在称重打票时自动进行零头调整反向抹零,当事人多收取了举报人0.03元。因无法查询电子秤使用记录且当事人无销售台账,截至调查终结,仅能确定当事人多收取本案举报人0.03元。
本局于2026年2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长市监绿责退〔2025〕163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到期后无人要求退款,多收价款无法退还。
当事人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了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没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较轻,涉案金额少,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已改正电子秤计价方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27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为“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对应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比较适当。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0.03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00.03元。
请审批。
2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