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星奥营养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道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1MA23KKN38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仪征市大连路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仪市监处罚﹝2025﹞0004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网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欧海盗液态镁粉液体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案发后立即下架相关商品,社会影响较小,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罚款13553.18元。 2.没收涉案侵权产品北欧海盗碳酸镁粉500ML1瓶,200ML1瓶,50ML1瓶。
罚款金额13,553.1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3553.18元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