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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秋霞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6332230988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西城区金果博览城B2楼二层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25
(2019)甘08民终18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青岛新立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0-25
(2019)甘08民终92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青岛新宏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10-2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10-25
(2019)甘08民终92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10-25
(2019)甘08民终18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青岛新宏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9
2020-09-30
(2020)甘民申138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新宏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0
2019-06-30
(2017)甘0826民初67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青岛新宏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22554.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2-31
2019-11-27
(2019)甘08民终923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青岛新宏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2-27
2017-02-27
(2017)甘08民终21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青岛新宏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2024年04月18日10时00分,接到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静宁县文旅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磋商的函(静检未行公磋〔2024〕4号)。提示函函告有未成年出入歌舞娱乐场所,静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于2024年04月18日19时09分安排执法人员王强花(28090721014)、尹慧霞(28090721013)按照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相关材料复印件对其进行现场勘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由于事情发生时间为2023年6月份其监控已被覆盖无法提供,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回复不知情。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向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霞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案按照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9日,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霞到本机关前来接受询问,对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进行了说明,表示经营过程中有未成年人进入的可能性。并提供了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及张秋霞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相关材料复印件、调查询问等执法环节,证明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案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相关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2、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编号为(静)文综检字〔2024〕F-000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对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霞《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可能性。4、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秋霞。5、平凉金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秋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停业整顿:(30天)
-元
静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04-22
2
静市监罚﹝2023﹞138号
2023年5月28日静宁德美超市(当事人总公司)从兰州爱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箱“雨润”火锅肠(规格:一箱*40袋*200G,生产日期:2023年5月3日,保质期:90天,)和一箱“雨润”脆皮火锅肠(规格:1箱*20袋*380G,生产日期:2023年5月28日,保质期:90天)2023年6月3日总公司配送到当事人处,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并记录,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从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8月29日的销售记录,“雨润”火锅肠的销售价为8.9元/袋,“雨润”火锅肠在2023年6月3日到2023年7月313日销售16袋,其他单出库16袋,2023年7月13日向总公司报损6袋,实际剩余16袋,2023年7月27日销售1袋,2023年8月8日到2023年8月26日销售8袋(在询问调查中王金梅称以上8袋经店内销售平台支付价款后进行销毁,办案人员对此不予认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电脑系统中库存为7袋,实际库存4袋,“雨润”脆皮火锅肠的销售价为16.8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9袋,我局依法扣押1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71.2元。2、没收4袋“雨润”火锅肠和1袋“雨润”脆皮火锅肠。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