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城区花湖华婷吾家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丽婷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DG2UW1X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开发区中央美地1号楼1层1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23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日从鄂州市花湖源华平价超市购进“九礼春牌红油郫县豆瓣”,购进了1瓶,净含量:1.05千克/瓶,5元/瓶,开封使用剩余0.85千克;且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食品原料主要是用来制作杂酱,杂酱用于制作店内杂酱面。本案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5元,因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建立完整的使用记录、以及相关食品的销售台账,不能计算其使用上述涉案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所得。 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回访检查,未发现经营场所还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已将经营场所进行打扫和整理,并设置了临期食品存放区。 陈诉申辩理由、证据和调查复核情况及复核人意见: 2026年5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并提交了《情况说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原件各1份,并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当事人再三恳请本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在本局立案调查后已积极完成整改。当事人陈诉申辩的理由成立,本局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九礼春牌红油郫县豆瓣”1瓶(剩余0.85千克);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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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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